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资助工作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自愿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
二、组织管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机制,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主要责任主体。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年级、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和申请中提出的特殊因素等综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2.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比对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和孤残学生等数据,经学院复核无误,应全部纳入认定范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应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3.学校资助名额和资金分配,根据学生专业、年级和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统筹考虑。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3.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审核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生处汇总学院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将学生申请材料整理建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完成。
五、检查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常规性工作,学院应将其作为每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加强对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学校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复查。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
六、其他
1.保护受助学生尊严。民主评议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结果公示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宣传典型,涉及学生事项,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2.保证认定工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3.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资助完成学业。
4.配套学院实施细则。学院按照本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5.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