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推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6浏览次数:1889

一、推选范围及比例

(一)推选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

(二)推选比例:不超过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总数的4%、本科毕业生总数的3%,各学历毕业生分别计算。

二、推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校期间无补考现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须取得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六)本科生在校期间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两次以上(必须包括“校三好学生”一次),且获得奖学金、荣誉称号、发表的科研成果次数越多、级别越高的学生,优先评选。

三、其他要求

(一)被评为“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若毕业时不能取得学位,或在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课程,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学校将取消其“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称号,收回其“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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