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6浏览次数:2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安徽财经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本校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安徽财经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的种类有:口头批评、书面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或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真相,认错态度好的;

(三)违纪后,及时采取行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的;

(二)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群体违纪为首的;

(四)故意制造障碍,妨碍违纪事件调查取证的。

第九条  学生各种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罢课、罢考、张贴违法的大、小字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通过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占有公、私财物的,除退赔相应财物外,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各类证件、证明、成绩、协议或档案及他人签名有敲诈或欺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持凶器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寻衅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酒后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提供赌博条件,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博条件且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重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猥亵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从事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的;制作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出售、出租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各种非法销售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名义进行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印发宣传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他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将食物饮料带入教室、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等,影响室内外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抵制管理、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利用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造谣生事,或故意制造事端,给他人、集体或社会造成损害性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或发表、传播有损学校正当利益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制造、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篡改单位或他人计算机文件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和利益受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七)因旷课受到违纪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重处分;

(八)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串供、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的,另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参加评优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毕业时没有解除的,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授予相应的学位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时没有解除的,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授予相应的学位不受原处分影响。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复学,且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分制规定的最后一年内学生违纪,通常情况下不予留校察看处分;必须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程度给予从重或从轻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与核实

涉及学生宿舍、教室等校园公共管理方面学生违纪的,由学校后勤集团会同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材料;涉及校园治安、消防、群体事件等方面学生违纪的,由学校保卫处会同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材料;涉及学生学习、考试等方面学生违纪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和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材料;涉及学术方面学生违纪的,由学校科研处会同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处分,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拟给予违纪学生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处予以处分。

(三)拟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单位或部门的,由校学生处会同相关单位或部门协调解决。

(五)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形成与报送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按照处理权限发文下达,送学生处留档并存入学生档案。

(二)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落款。

(三)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

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3.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4.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其处分决定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及办理

学校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要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解除处分 

为使部分受处分学生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特制定解除处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处分是指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议并报学生处处务会议审议、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作出的解除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规定程序,可以解除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可以解除处分;

2.受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可以解除处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可以解除处分;

4.受警告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可以解除处分;

5.学校认定可解除处分的。

第五十一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院负责对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学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班团两委出具表现鉴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鉴定和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建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报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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