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报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1浏览次数:452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的补偿、代偿优惠政策,根据教育厅《关于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补报事项的通知》(皖教秘〔2010〕161号),现就补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各高校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备案材料内容如下:

1. 《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补充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1);

2.《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补充备案明细表》(见附件2);

3.《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及《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1和材料2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材料3请按照材料2的名单顺序排列。

没有补报申请材料的学校,只需报送材料1,请在补偿人数一列填零。

二、报送方式及截止时间

1.纸质材料报送至: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1611室,邮编:230061。联系人:赵慧;联系电话:0551-2831830。

电子版材料报送至:zhaohui6661@126.com,邮件中请注明学校名称。

2.省学生资助中心接收补报申请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此次申请材料补报,是本年度内最后一次报送。

三、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有关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于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利息计算为毕业时起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但总计不能超过每学年代偿贷款本息最高6000元的限额。

3.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精神,2009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2010年3月底前各地上报补偿代偿资金)近日已由财政部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补偿代偿。

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原上报的利息计算截至日期是到5月31日,各校在进行代偿时产生的利息差额(不足部分),由学校先垫支,待学校报送2010年度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时,由中央财政一次性回补。

 

附件:1. 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补充备案汇总表

2. 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补充备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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