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4浏览次数:7266

学生处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处制度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试行)》(校党字〔20123)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处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维护政治稳定、本处人员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等重要事项等;

    3.涉及本处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4.本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全处年度预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制订和调整;

    5.本处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6.本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事项的安排,重要的对外宣传等;

    7.本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制订;

    8.处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9.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校级的奖惩事项等;

    10.涉及安全保卫、稳定的重要决策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11.校内外交流和合作事项等;

    12.根据学校要求和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全处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安排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对科以上干部的聘用等;

2.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等;

3.其他需要全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等。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涉及本处发展的重大专项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其它需要全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本处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项目等;

4.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机动费用及特殊费用支出的临时性项目;

5.其它需要全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凡列入“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须由处长办公会或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一)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需决策事项由各科室充分调研论证后,提前一天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经与主要领导协商后列入会议议程。凡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会前须做好认真调查研究,为处长办公会或处务会提供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二)议事规则

1.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处长办公会或处务会讨论议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3.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策形式,视议事内容采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超过与会成员数1/2的人员认为是特别重大的议题在表决时,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4.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处长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体会议汇报。

5.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8.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参与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与检查

(一)分工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主办科室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和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

处长办公会或处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督查,并按规定时限将实施情况处长办公会或处务会汇报。

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本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按照集体决策或决定履行自己的分工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应当经由集体讨论而未经讨论决定,由个人决策或少数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上述事项的检查、考核由处领导班子组织实施。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由此而造成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实践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学生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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