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消过》章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4浏览次数:598

各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消过》已经20119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各学院下发至学生各班,组织学生认真学习。

特此通知。

 

 

 

                                学生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使部分受处分学生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特制定消过处理办法。

    第二条 

    消过是指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议并报学生处处务会议审议、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作出的取消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1政治表现违反《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至十四条受处分者;

      2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3盗窃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受处分后再次受处分者;

      5学校认定不应给予消过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取消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校三好学生两次或校三好学生标兵一次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可取消处分;

2.受记过处分后在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校三好学生一次以上或地市级以上表彰,可取消处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在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年度综合测评为班级前30%以内,并获得综合素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奖、学习进步奖之三者,可取消处分;

4.受警告处分后在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年度综合测评为班级前50%以内,并获得综合素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奖、学习进步奖之二者,可取消处分;

5.受处分后在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并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可取消处分;

6.学校认定可取消处分的。

      第五条  消过程序

1.受处分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消过申请,考察期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算起一年或一年以上。

2学院负责对提出消过申请的学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由学生本人提出评议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班团两委出具表现鉴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鉴定和表现,提出取消处分或不予消过的建议,经学生处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取消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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